发布机构 | 桂平市国土资源局 | |
项目名称 |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| |
审批类型 | 行政许可 | |
事项编码 | A0040000 | |
实施主体 | (一)设区的市人民政府:负责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。(二)县级人民政府:负责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。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设区的市、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。 | |
审批对象 |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。 | |
受理方式 | 承诺件 | |
法定办结时限 | 20工作日 | |
承诺办结时限 | 20工作日 | |
材料预审时限 | 3工作日 | |
自治区负责机构 |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| |
审批依据 | 经修订后,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65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:(一)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;(二)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;(三)因撤销、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。依照前款第(一)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,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 | |
审批数量 | 无数量限制 | |
审批条件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规定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条件为:(一)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;(二)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;(三)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;(四)因撤销、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。 | |
应交材料 | (一)申请报告(原件、复印件2份); (二)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(原件、复印件2份); (三)经办人身份证(复印件3份); (四)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证明(原件、复印件2份); (五)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(复印件3份); (六)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意见材料(复印件3份或原件1份、复印件2份);(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,需要提供)(七)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原批准用地文件;(八)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; (九)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收回土地的,应提交收回土地(含地上附着物)补偿方案(原件、复印件2份);(十)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,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(原件、复印件2份);(十一)因撤销、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,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。特别说明: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,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,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,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,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,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,不能缩印。 | |
文件下载 | 审批流程图下载 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| |
是否收费 | 否 | |
审批收费 | 不收费 | |
办理地址 | 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(桂平市郁江东路84号) | |
办理窗口 | 桂平市国土局窗口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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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电话 | 3320683 |
投诉监督电话 | 3320960 | |
办理时间 | 工作日9:00-17:00 | |
发布日期: 2017-08-04 16:02:06 |